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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8:21:50 GMT
明税务机关认定的非法货物;所谓的特别检查制度;拒绝授权打印发票;在违约者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并受到由此产生的限制;如果纳税人没有完成评估,则拒绝负债务证明;暂停甚至取消纳税人在各自登记处的登记等等。 “除其他原因外,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公然违宪的,因为:a)它们意味着对开展经济活动的权利的不当限制,无论是否获得公共机构的授权,并受到第 1 条的保障。现行联邦宪法第 170 条唯一段落;b)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构成指控,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辩护权,因为对纳税人施加限制的当局不是评估该要求是否合法的主管当局。” (强调)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特别上诉中引发的争议——拒绝国家授权打印发票——EDISON FREITAS DE SIQUEIRA在一本专题著作中的教训,该著作涉及所谓的“对拖欠纳税人的“政治制裁。 收债务 - 批判性分析和政治制裁”,第 61/62 页,第 2.3 项,2001 年,Sulina): “因此,毫无争议的是,一家公司为了开展活动,需要国家注册,以及开具发票的永久授权,这些授权必须从其销售产品的联邦各州的财务部门获得、 手机号码数据 分别承认使用特殊收款系统的权利以及累积积分的转让,此外还获得与发票并行的各自的打印财政文件授权(AIDF)。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在授予和承认上一段所认可的问题所固有的权利方面采取的任何相反行动,都构成“政治制裁”,是独裁者典型的专制措施,因为它颠覆了现行法律系统。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维持合法活动“工作”的公司或专业人士来说,发票的有效含义值得考虑,特别是因为向纳税人提供的替代工具,单独的发票,相当于以下情况:边缘性,而且是进行重大(大量)经济活动的绝对不可行的手段。 发票或 AIDF对于公司商业活动的发展(无论是工业还是商业)的重要性在于,只有通过这些,才有可能正式化和记录商品流通操作,以至于没有这些,货物流通属于非法活动,可予以没收。 从这个意义上说,单独发票的数字是完全不合适的,ICMS 检查员和州检察官在司法机构要求的听证会上非常合理地证明了这一解决方案,但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常恶意的伎俩,在完全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只会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如下所述。 检查时指出,作为纳税人不满意的情况下的一种资源,使用所谓的“单一发票”的情况并不罕见。当然,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对涉及其发布的整个迟钝官僚机构的无知,或者如果他们被要求强加“控制权”以防止加剧权力的行使,那么他们的目的就是欺骗司法机构由行政部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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